6月20日,广州市交委发布《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明确了政府、企业、市民三方在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中相对应的权责义务。
政府:监管平台接入企业数据
据市交委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共享单车在广州市累计投放车辆超过70万辆,注册用户数超过750万。为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推进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规划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局以及各区政府在共享单车管理当中应当承担的权责义务分别作出了明确说明。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政府服务监管和行业监测要求,企业数据将被直接接入政府指定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这些数据包括运营网格划分、车辆标识、投放时间、定位分布信息、运营状态、运维人员信息及在岗状态、用户信用评价等。此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要求企业定期提供相关运营数据,包括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区域分布情况、使用频率、中转维保场地等信息。
企业:必须设立本市押金账户
《指导意见》明确,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承担相关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在共享单车的性能方面,企业应当保障单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包括“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时限,加装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
对于押金,《指导意见》强调,需要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押金专用账户”。
对于车辆的投放,《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应“与投放区域所在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车辆投放的事前通报机制”;而在客户服务方面,企业应当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及市民各类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企业的退出机制作出了具体说明:“需要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用户押金、预付充值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完成已投放车辆的回收。”
市民: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
《指导意见》认为,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承担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义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应当事先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等内容,了解车辆租还操作流程,并准确提供本人注册信息。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的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自觉文明骑行并按规定在允许的地方规范停放”。
反馈渠道
本次征求意见持续至7月9日,共计20天。在此期间,市民需对《指导意见》提出意见的,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向广州市交委反馈:
信函:请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治理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邮编:510642,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zjw_jtzl@126.com),请在邮件主题标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网站:请登录广州交通信息网(网址:http://www.gzjt.gov.cn),在“政民互动”栏中的“民意征集”栏选择“关于征求对《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通告”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