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开征民意
市法制办公布《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开征民意。该条例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燃气设施。而且,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应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拟规定,市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时,应依据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预留燃气管网管位。而且,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且燃气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另外,该条例还拟规定,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区域性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应限期停止使用,并按要求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而考虑到安全因素,在燃气设施的管理方面,市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面向社会公布。
燃气供应不足时要优先保证民用
该条例拟规定,我市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市、县(市)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另外,我市也有意在制度上保证燃气使用方面的“民生优先权”:在燃气供应不足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