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各类管线强制入廊
根据意见稿,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入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新建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对于已规划管廊的区域内所有管线,在符合相应专项规划、技术要求下,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须逐步、有序入廊。已建成城市管廊的主次干路,不得再开挖敷设主干管线,确因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形需要挖埋管线的,在相关情形变化后应及时迁移管线入廊;对新建或改建的道路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使用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用于主干管线下地的,按照普通开挖道路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道路修复费用。
统筹各类管线有序入廊
针对不同单位轮番开挖道路“你方唱罢我登场”、铺水管的挖穿燃气管道、架电缆的凿穿燃油管道等问题,意见稿特别强调要统筹各类管线有序入廊。
意见稿明确,管线单位应在确定管线入廊后3个月内组织实施入廊,管线入廊施工应接受运营管理单位的统筹和监管。一般管线须待管廊项目本体结构竣工、附属设施完善后方可入廊。大型压力水管、燃油燃气等存在较高危险性的管线入廊前,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将较高危险性管线的运行风险及有关事项告知其他管线单位,并要求相关管线单位做好施工方案、安全监测监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因管线入廊施工不当对其他已入廊管线造成损失的,已入廊管线单位可依法向管线入廊施工单位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追偿。
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
意见稿规定,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原则上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与此同时,实行管廊运营财政补贴。
此外,在保证管廊运行安全,不影响各专业管线的正常运营,以及不损害管线管理单位利益及不增加额外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允许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充分利用配套土地、物业等资源以及附属设施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补贴运营维护费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创新模式,通过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获取额外收益,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稳妥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新方式,在管线入廊空当期允许运营管理单位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仓储物流、社会活动中心、数据处理和综合服务中心等经营性用途。